早就應該嚴格落實規定了!
根據「警察人員陞遷辦法」,警察人員在同一單位和轄區不得超過3年,必要時可以延長3年。
其實台北市已經算是比較嚴格執行這個規定的了。很多縣市的員警在管區七、八年,甚至超過十年的俯拾皆是!
久任同一轄區的優點是熟悉地方生態;缺點當然就是和地方連結愈深,人情包袱愈重。
內政部和警政署不應該看熱鬧,你們也是當事人。嚴格要求各地落實規定,是中央主管機關無可旁貸的責任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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